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程童宾与荆保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童宾,荆保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86号原告程童宾。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保立,身份不详。原告程童宾诉被告荆保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童宾诉称: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因原告也需用钱,便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却避而不见。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程童宾不能提供被告荆保立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依据原告程童宾提供的被告荆保立的住址仍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童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