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莹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莹。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莹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燚、被告人王莹及其辩护人王光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7日,海南万事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590000元收购田某某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74-1号皇家花园(2)XXX房。同年10月27日,公司为避税,让被告人王莹和田某某到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立《公证书》,将前述房产的转让事宜授权给王莹。公司在付清购房款之后取得了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随后,公司委托王莹出售该房产。王莹获得授权后于2012年7月29日以人民币52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并收取了购房款。之后,王莹隐瞒售房事实,并且为了逃避公司追查,便提供虚假的房产买卖契约、承诺书、房屋买卖契约补充协议等材料,并依据上述材料向公司交还219200元,其余的售房款306800元被王莹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做服装生意和炒房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莹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3068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案发前被告人已经与公司协商好并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每月还款9600元,并且已经按时还了三个月的款项,说明被告人是在积极处理本案事宜,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海南万事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职员龚豫军在进行二手房市场调查中发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74-1号皇家花园(2)XXX房的房主田某某要出售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648000元。公司经与田某某协商,最后以590000元收购该房产。同年10月27日,公司为避税,让被告人王莹和田某某到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立《公证书》,将前述房产的转让事宜授权给王莹。公司在付清购房款之后取得了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随后,公司委托王莹出售该房产。王莹获得授权后于2012年7月29日以人民币52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并收取了购房款。之后,王莹隐瞒售房事实,并且为了逃避公司追查,便提供虚假的与王伟俊的房产买卖契约、承诺书、房屋买卖契约补充协议等材料,并依据上述材料向公司交还219200元,其余的售房款306800元被王莹用于个人做服装生意和炒房等。事情败露之后,在公司的追索下,王莹两次向公司各还款9600元,共计19200元,余款2876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万事达公司收据、房产收购相关材料、房屋买卖契约、收条、汇款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莹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莹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28760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莹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王莹侵占数额306800元有误,应予更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已还款三笔缺乏证据证实,依据账户流水账应认定还款两笔即19200元;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的意见有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二、未退还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哲代理审判员 封雯人民陪审员 黄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