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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吴彩娟与苏瑞亚时尚有限公司绍兴代表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娟,苏瑞亚时尚有限公司绍兴代表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吴彩娟。被告:苏瑞亚时尚有限公司绍兴代表处。负责人:KAMALNAVLANI。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娟诉被告苏瑞亚时尚有限公司绍兴代表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瑞亚时尚有限公司绍兴代表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娟撤回对被告苏瑞亚时尚有限公司绍兴代表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彩娟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