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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振晔纸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振晔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931号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通界村6组。法定代表人:邹水清。委托代理人:史剑虹,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振晔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五厍镇经济城内B座第4幢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沈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晔纸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