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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毛细娇与潘香菊、李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细娇,潘香菊,李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754号原告:毛细娇。委托代理人:刘家旺。被告:潘香菊。被告:李宗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细娇诉被告潘香菊、李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毛细娇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