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毛细娇与潘香菊、李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细娇,潘香菊,李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754号原告:毛细娇。委托代理人:刘家旺。被告:潘香菊。被告:李宗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细娇诉被告潘香菊、李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毛细娇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