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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彭某甲、彭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古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女,1933年8月7日生,2012年12月19日死亡。被执行人彭某甲,男,1954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彭某乙,男,1962年6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2012)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牟某某申请执行彭某甲、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牟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