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与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19号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生华。委托代理人:陈信亚。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被告: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云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55元,依法减半收取4077.50元,由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