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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与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19号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生华。委托代理人:陈信亚。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被告: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云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55元,依法减半收取4077.50元,由原告浙江绅仕镭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