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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县花桥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强成柱。委托代理人:张必训,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县花桥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王友保。委托代理人:董文忠,芜湖县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必训、被上诉人芜湖县花桥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沿山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董文忠、徐作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沿山村委会一审中诉称:2007年2月10日,沿山村委会与丰利达公司签订了《花桥镇沿山村吴村小区委托代建协议》,约定沿山村委会将吴村安置小区交由丰利达公司施工,协议还约定了代建价格、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房屋建成后,安置户入住后陆续发现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其中5号楼安全性鉴定等级经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为Csu级,10-15轴已构成局部危房,涉及到孙明根、魏庆兵等五户房屋需拆迁重建。沿山村委会与丰利达公司多次为该房屋重建事宜协商未果后,沿山村委会将五户房屋(重新命名为10号楼)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外招标,由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芜湖县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10号楼经验收合格后结算,全部重建施工费用为336409元,其中工程款325409元,监理费5000元,勘测费3000元,设计费3000元。另外,丰利达公司建造的房屋因质量问题重建还造成了已入住的五户业主室内装饰及自建房损失费361734元。以上费用合计698143元。沿山村委会诉请法院判令:丰利达公司支付沿山村委会因拆除房屋重建的工程款、监理费、勘测费、设计费、五户业主室内装饰及自建房损失费等费用合计69814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丰利达公司一审中辩称:所谓的委托代建协议是无效的,丰利达公司与该工程没有关系。关于5号楼也就是重新命名的10号楼,这个楼的质量问题已经在(2012)芜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中解决了,这次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2月10日,沿山村委会与丰利达公司芜湖县分公司签订《花桥镇沿山村吴村小区委托代建协议》一份,约定沿山村委会将吴村安置小区一期工程75套房屋交给乙方施工,工程总造价428.0198万元。2007年11月10日沿山村委会与丰利达公司芜湖县分公司又订立一份代建协议,同时约定沿山村委会将吴村小区15套安置房交由丰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总造价694802元,二份协议还约定了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房屋建成后,未经验收直接交付使用,安置入户后陆续发现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其中1号、4号、5号、7号楼安全性鉴定等级经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为Csu级,须维修加固后方能使用,其中5号楼10-15轴已构成局部危房,涉及到的孙明根、魏庆兵等五户房屋需拆除重建。沿山村委会与丰利达公司多次为该房屋重建事宜协商未果后,沿山村委会将五户房屋(重新命名为10号楼)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外招标,由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芜湖县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10号楼经验收合格后结算,全部重建施工费用为336409元,其中工程款325409元、监理费5000元、勘测费3000元、设计费3000元。另外,丰利达公司建造的房屋因质量问题重建还造成了已入住的五户业主室内装饰及自建房屋损失费361734元。以上费用合计698143元。丰利达公司于2008年6月撤销其所属芜湖县分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沿山村委会与丰利达公司下设芜湖县分公司签订的代建协议实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关于沿山村委会的主体资格问题,沿山村委会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自治组织,应属非机关法人,可以代表全体村民行使相应权利。关于沿山村委会所诉五户房屋装修损失是否包含在(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判决书中的问题,该判决书中的房屋1号、4号、5号、7号楼安全性鉴定鉴定等级经鉴定是Csu级,需加固后才能使用,而其中5号楼中的五套须拆除。Csu级36套与5套须拆除重建的房屋共41套,其中Csu级每套加固费用64600元,36套共计2325600元。因此沿山村委会诉请赔偿5套须拆除重建的房屋费用与(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判决不是一回事。关于自建房是否赔偿问题,因丰利达公司施工的房屋须拆除,造成住户房屋的添附相应拆除,对其损失丰利达公司应予赔偿。关于勘测设计、监理费用,因五户重建而命名的10号楼,须重新检测、设计等,当然会产生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并未被(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所包含。丰利达公司设立的芜湖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者即丰利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且丰利达公司已于2008年6月撤销其所设立的芜湖县分公司。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丰利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沿山村委会因违约造成的沿山村委会房屋五套拆除重建工程款及相应的装饰与自建房损失款合计698143元。案件受理费10781元,由被告丰利达公司负担。丰利达公司上诉称:1、芜湖县人民法院(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案件判决书判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已包含沿山村委会在本案中的一审诉讼请求,沿山村委会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2、违章建筑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也不应是本案赔偿的范围。综上,丰利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沿山村委会辩称:1、芜湖县人民法院(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案件判决书中所陈述的沿山村委会要求赔偿41套房屋加固费用的诉讼请求属于笔误,实际是36套房屋的加固费用。2、丰利达公司施工的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住户房屋的添附相应被拆除,对添附物的损失自然应由丰利达公司赔偿,与添附物是否为违章建筑无关,且丰利达公司无证据证明添附物系违章建筑。综上,丰利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沿山村委会曾作为原告起诉丰利达公司,要求丰利达公司赔偿36套房屋加固费用的损失,芜湖县人民法院以(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案件立案,在该案中,沿山村委会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有二份,其中2010年10月12日的起诉状上未写明诉讼请求,2010年10月18日的起诉状上写明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丰利达公司赔偿36间Csu级房屋加固费用2325600元。(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案件2011年3月2日的开庭笔录亦记载沿山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丰利达公司赔偿36间Csu级房屋加固费用2325600元。(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判决书写明:Csu级房屋加固费用经评估为每套64600元,最终判决丰利达公司赔偿沿山村委会吴村小区1号、4号、5号、7号楼房屋维修加固费用2325600元。丰利达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了(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7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据(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案件及(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70号案件的判决书全文内容,可知(2010)芜民一初字第999号判决书表述的诉讼请求为笔误,判决支持了沿山村委会36间房屋的加固费用,并未包含本案涉及的5间房屋拆除重建的费用,因此丰利达公司有关本案系重复诉讼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丰利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且是否违章建筑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丰利达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1元,由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洋审判员 徐胡龙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