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张上游、王建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张上游,王建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被告张上游。被告王建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诉被告张上游、王建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人民陪审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