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军海与古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海,古明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01号原告:张军海,男。被告:古明宝,男。原告张军海与被告古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军海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古明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海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古明宝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张军海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