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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田杰与毛顺利、李伟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杰,毛顺利,李伟亚,孙丕华,袁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杰,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顺利,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亚(又名李景利),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丕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魁,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承富,蚌埠市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2012100166。上诉人田杰因与被上诉人毛顺利、李伟亚、孙丕华、袁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