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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高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公司与榆林市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公司,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260号原告榆林市某公司。被告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原告榆林市中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