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文发与屈连义、张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发,屈连义,张玉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杨文发,男,1954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县。被告屈连义,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张玉成,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发与被告屈连义、张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纪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