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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菊侠抚育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13)00139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杨菊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生于2002年8月27日,学生,住本市西关建筑新村6号楼2单元403号。法定代理人宋林森,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省建二公司下岗职工,系宋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杨菊侠,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27日,住址不详,系宋某某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菊侠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拖欠的孩子抚育费9600元(截止2013年8月,每月抚育费为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杨菊侠行踪不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未能提供杨菊侠的行踪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可再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