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胡某。被告:钟某。原告胡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因原告不务正业,是个不称职的男人,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导致被告不满,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因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只要原告能回心转意,被告能够原谅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子女利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女儿出生后,双方曾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00年4月20日复婚。复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2013年6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相互理解、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隔阂是可以消除的。视原、被告夫妻感情之现状,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