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森那美南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常国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45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于常国,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港湾大道火车西××南侧汽车××号。代表人:廖绍平,行政××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森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区××房,身份证号码:×××211X,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秀芳,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广场汇××30G,身份证号码:×××5026,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常国,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组,身份证号码:×××0011。委托代理人:何爱萍,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道麻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闻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森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区××房,身份证号码:×××211X,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秀芳,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广场汇××30G,身份证号码:×××5026,公司员工。上诉人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森那美南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常国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森那美南山分公司应否支付于常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于常国于2012年3月17日在清洗粤B×××××车辆时,该车右车窗未关闭,于常国在车辆左侧冲水时导致车内右侧的门皮、地毯、座椅进水。于常国将此事告知公司同事黄耀雄并用毛巾擦拭了水迹。此后,负责开车的员工吴大新将车开到接车位交予负责接待客户的员工苏子运。车主提车时发现车内进水,遂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换车。此后,车主与公司达成换车协议,由公司用一台新车置换进水的旧车,并由车主支付差价。森那美南山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于常国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于常国作为洗车工,其在洗车前未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闭即冲水,导致车辆进水,其后又隐瞒不报,导致车辆交付时车内有积水,车主因此严重不满,于常国的行为确属失职;但是,按照森那美南山分公司的洗车流程,于常国仅系洗车工,其并不负责驾驶,车辆未关好门窗的责任不应由于常国一人承担,洗车后的检查工作亦不由于常国负责,如果后一流程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司流程操作,应当能够发现这一事故并妥善处理,则不会将进水的车辆直接交付车主。并且本案中,车主强烈要求换车是因为该车辆之前存在车窗升降问题、异响问题,经多次维修,车主对车辆本身已非常不满,车辆洗车时进水只是车主要求换车的一个因素,从常理判断,如果车辆洗车时有水喷洒到车内,车主肯定会非常不满,一般情况下洗车方应当给予适当赔偿,但车主以此为由要求洗车方赔偿新车,则显然不可能得到支持,综合上述情形,并考虑到于常国工作时间较长,公司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失职行为,对于常国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严重失职,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森那美南山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