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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施鑫鑫与张惠忠、张小勇、田德新、张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鑫鑫,张惠忠,张小勇,田德新,张志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鑫鑫。委托代理人宋一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德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华。上诉人施鑫鑫因与被上诉人张惠忠、张小勇、田德新、张志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四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鑫鑫于2013年8月16日以已与张惠忠、张小勇、田德新、张志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鑫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鑫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施鑫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卫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