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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孙炜林与黎红亮、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武波,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被告黎某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