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与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人联合会,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德,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江海涛,局长。河南省××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缴纳××人就业保障金一案,河南省××人联合会曾作出豫残处(2011)206号处理决定书,责令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缴纳××人就业保障金561176.48元,以及2011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因其未按期缴纳,河南省××人联合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2)金行初字第130号行政裁决书,裁定准予执行河南省××人联合会豫残处(2011)206号处理决定书。2013年1月18日本院向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名下存款1135976.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