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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民终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吴良林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良林,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终字第0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建伟,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良林,男,汉族,1971年7月5日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惠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建伟,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良林、原审被告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依据的生效判决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故本案应等再审判决结果再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冬然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李前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