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与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原县国土资源局;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22号 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纪锋,该局监察大队指导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宏义,该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刚。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作的三国土监字(2011)第43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峰 代理审判员 陈 楠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