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开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裴富年与钱再勇、钱立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裴富年;钱再勇;钱立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裴富年。委托代理人缪长友。被告钱再勇。被告钱立四。原告裴富年与被告钱再勇、钱立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卫平独任审判。原告裴富年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原告裴富年既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仲卫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