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09号原告:严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