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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07-11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意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刘意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54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劲。被告刘意钛。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意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意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