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朱某诉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朱某,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昭鲁,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晓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昭鲁、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7日生一对双胞女儿。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13年5月,我们因琐事吵闹后,我返还娘家居住至今,故诉之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各自抚养一个,我的嫁妆归我。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初十订婚,2012��6月25日,双方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17日生一对双胞胎女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两人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争吵后,原告即携女李梓溪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7月26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婚前财产归其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生育一对可爱双胞胎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双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珍惜目前的幸福生活,互谅互让,多进行交流沟通,其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尊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