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03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商务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被告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57号。法定代表人蔡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告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邑县保军花岗石矿有限公司的股权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告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邑县保军花岗石矿有限公司的股权40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股权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 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