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秀珍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珍,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35号原告孙秀珍。被告张华。原告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秀珍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珍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