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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庄家伟与岳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庄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庄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