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蔡忠俊与筠连县精英手机销售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蔡忠俊,筠连县精英手机销售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筠连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蔡忠俊,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筠连县精英手机销售点,住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北路一段。法定代理人:范晓梅申请人蔡忠俊与被申请人筠连县精英手机销售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筠劳人仲案字(2013)15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蔡忠俊24288元,该裁决书于2013年6月23日生效。到期后被申请人筠连县精英手机销售点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蔡忠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字(2013)155号���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培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