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冯莹莹、王玉荣与张玉山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莹莹,王玉荣,张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冯莹莹。申请人王玉荣。被申请人张玉山。申请人冯莹莹、王玉荣与被申请人张玉山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冯莹莹、王玉荣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玉山所有的1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山的银行存款150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