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韦某,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窦某,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韦某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