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韦某,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窦某,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韦某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