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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史静静诉刘贵美,时伟,杨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静静,刘贵美,时伟,杨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史静静。被告刘贵美。被告时伟。被告杨风。原告史静静诉被告刘贵美,时伟,杨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