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史静静诉刘贵美,时伟,杨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静静,刘贵美,时伟,杨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史静静。被告刘贵美。被告时伟。被告杨风。原告史静静诉被告刘贵美,时伟,杨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