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黎安、方海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黎安,方海明,戎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218号申请人:王黎安,农民。申请人:方海明,农民。申请人:戎琳琳,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黎安与申请人方海明、戎琳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小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黎安与申请人方海明、戎琳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申请人戎琳琳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434.59元、护理费1750元、伙食费3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2600元、交通费600元以及其他损失费用18000元,合计65584.59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王黎安赔偿28444.21元(已履行),申请人方海明赔偿37140.38元(其中22140.38元已履行,余款15000元于2013年8月20日前付清);二、双方确认申请人方海明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车辆修理费1200元,由申请人王黎安负责赔偿(已履行);三、双方确认申请人王黎安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车辆修理费110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11400元。以上损失由申请人方海明赔偿4820元(已履行),其余损失由申请人王黎安自己承担;四、双方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