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振兴与被执行人刘玉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兴,刘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许振兴,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玉双,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许振兴与被执行人刘玉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振兴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案件受理费187.5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振兴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玉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到房产、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玉双名下暂无财产登记及存款记录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郎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