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李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代理审判员 裴风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