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宋国民与许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国民;许水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宋国民。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许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民诉被告许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民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宋国民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