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何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6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3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伙同吴文胜、陈开国、胡恩、梁勇、焦建奇(均已被判刑)、凌美华(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桥菜场以“拔二张”形式聚集彭熬、张二卫、陶继达等10余人赌博并向庄家抽头获利。同年10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胡恩、焦建奇、梁勇。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100000元,何某个人所得4000元。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吴文胜、陈开国、胡恩、焦建奇、梁勇的供述、参赌人员彭熬、张二卫、陶继达、王依根、方柬、杨万宇、郑林会、翁绍位、刘才兴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结伙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