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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应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崇弟。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