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应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崇弟。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