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光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宏源建筑公司诉被告顺丰粮油购销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弦山顺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庭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山县弦山顺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员工。原告宏源建筑公司诉被告顺丰粮油购销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庭国、黄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8日,原被告就光山县弦山顺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仓房建设达成一致,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原告按要求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支付工程款54万元。工程完工后,2012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弦山(杨墩)顺丰公司仓房建设结算清单,仍欠工程款393120元及利息。同日被告出具拖欠围墙和厕所工程款13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辞,至今未付。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91756元,其中39312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因公司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原被告就光山县弦山顺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仓房建设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光山县弦山顺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新仓房,原告按要求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支付工程款54万元。工程完工后,2012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弦山(杨墩)顺丰公司仓房建设结算清单:1、欠工程款393120元,欠款从2012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息。2、另外欠承建方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工程款应计利息85636元。2012年3月31日被告又出具拖欠围墙和厕所工程款13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支付而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欠到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施工结束后对有关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出具相关文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光山县弦山顺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光山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1756元,其中39312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息至还款之日。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