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欢欢与吴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48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秀丽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要求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吴某甲辩称,我没有吸毒,不同意离婚,保证以后不再吸毒,好好工作,照顾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因为缺乏了解,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向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