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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曹建国与海门市人民政府三厂街道办事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建国;海门市人民政府三厂街道办事处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659号原告曹建国。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三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北首。负责人姜勇,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国与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三厂街道办事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国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曹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