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芜湖市汇众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友修,总经理。原告代理人:邓劲松,张俊杰,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汇众汽车技术服务中心,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英奎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汇众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