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锦凤诉被告常胜利、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锦凤,常胜利,常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邵锦凤。被告常胜利。被告常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锦凤诉被告常胜利、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锦凤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胜利、常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被告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锦凤撤回对被告常胜利、常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王清信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庭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