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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锦凤诉被告常胜利、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锦凤,常胜利,常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邵锦凤。被告常胜利。被告常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锦凤诉被告常胜利、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锦凤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胜利、常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被告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锦凤撤回对被告常胜利、常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王清信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庭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