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刘进礼、张连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刘进礼;张连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刘大会,该社主任被告刘进礼,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被告张连凯,男,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被告刘进礼、张连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