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1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人泽。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鑫。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9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码为鲁Q48Z**,车架号为LDC703L2XA1414052,发动机号为5159378的东风雪铁龙牌的小型轿车一台;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以每月2800元的标准,自2011年3月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交还涉案车辆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06538元及利息和本案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冠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