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钟尹与孙晓涵、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钟尹,孙晓涵,王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872号原告:张钟尹。被告:孙晓涵。被告:王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钟尹诉被告孙晓涵、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钟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钟尹负担。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