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荣起,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