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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白润玲与巫晓峰、广东省泓泰广告有限公司、广东泓丰源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润玲,巫晓峰,广东省泓泰广告有限公司,广东泓丰源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21号原告白润玲,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冠贤,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晓峰,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东省泓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巫晓峰。被告广东泓丰源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巫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润玲诉被告巫晓峰、广东省泓泰广告有限公司、广东泓丰源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润玲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润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白润玲负担。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