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农╳╳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XX,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XX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生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农XX与一名男子梁X相识后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和平街崇信巷住进“如家旅馆”606号房。梁X将一个挎包内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卡号为6228482830556082616)放在电视机旁桌子上,被告人农XX趁梁X不注意之机,翻开挎包将一张农行金穗卡盗走,次日拿该卡到右江区向阳路“南城百货大楼”旁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先后几次取款16000元自己挥霍光,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梁X的陈述,被告人农XX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指认照片,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XX与被害人梁X系同居男女关系,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农XX与梁X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和平街崇信巷的“如家旅馆”登记入住606号房,梁X将携带的挎包放在电视机旁桌子上,被告人农XX便趁梁X不注意之机,翻开挎包将包内一张卡号为6228482830556082616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盗走。后被告人农XX持该银行卡先后几次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南城百货大楼”旁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所得款已被挥霍完毕。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和平街将被告人农XX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农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的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关于农XX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农XX的供述;人员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农XX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量刑评议表简要案情被告人农XX盗窃一起,价值人民币16000元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确定的基准刑量刑起点4个月(量刑起点为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22个月(数额每增加800元,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本案每增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共增加18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的基准刑量刑情节最高院规定的增、减基准刑区高院规定的增、减基准刑拟增、减的基准刑1当庭自愿认罪可减10%以下-10%2345累计-10%拟宣告刑(计果)22-22×10%=19.8法官自由裁量-10%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结果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