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占云燕、朱慧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云燕,朱慧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占云燕,原告:朱慧静,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委托代理人:童小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宋克华。委托代理人: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云燕、朱慧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占云燕、朱慧静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占云燕、朱慧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云燕、朱慧静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占云燕、朱慧静负担。审 判 长 陈雄平审 判 员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欢